Stepcon 宏浩商业服务

使用条款及服务委托条款

最后更新日期:2026 年 8 月 15 日|生效日期:2026 年 8 月 15 日

本使用条款(下称「本条款」)适用于阁下浏览及使用 stepcon.com.hk 网站(下称「本网站」),以及委托 Stepcon 宏浩商业服务(下称「本公司」、「我们」)提供公司成立公司秘书会计记账审计安排报税等服务。阁下浏览本网站或委托本公司服务,即表示已阅读、理解并同意受本条款约束;如不同意,请停止使用本网站及本公司服务。

条款目录

1. 条款的接受与适用范围

本条款构成阁下与本公司之间就本网站使用及服务委托所订立的协议。若本公司就个别服务另行签发报价单、委聘书(Engagement Letter)或服务确认书,而其内容与本条款有所抵触,则以该等文件的条款为准,惟其未有涵盖的事项仍以本条款补充。

本条款同时适用于阁下以公司、合伙、独资或个人身分委托服务。若阁下代表法人实体接受本条款,即表示阁下已获充分授权约束该实体。

2. 释义

「服务」
指本公司按报价单或委聘书向客户提供的一项或多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成立、公司秘书、注册办事处地址、会计记账、审计安排、税务申报、薪金及强积金处理、公司注销等。
「政府费用」
指须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缴付的法定收费,包括公司注册处的注册费、税务局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印花税等。
「客户资料」
指客户为使本公司履行服务而提供的一切文件、数据、凭证、账目、身份证明及说明。
「工作天」
指香港的星期一至星期五,不包括公众假期,以及因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黑色暴雨警告生效而停止办公的日子。
「限期」
指法例或政府部门就有关申报所订明的到期日,例如周年申报表的 42 日限期、报税表的提交限期等。

3. 服务范围与不涵盖事项

3.1 服务范围以书面确认为准

本公司只提供报价单或委聘书明确列明的服务。未经书面确认的额外工作(例如补做以往年度账目、额外年度审计、税务局质询信回复、公司架构重组、额外董事或股东变更申报)均属额外服务,须另行报价。

3.2 明确不涵盖的事项

除非另有书面协议,本公司不提供以下服务:法律意见或诉讼代理、投资或金融产品建议、移民及签证申请、商标或专利注册、公司清盘及破产管理、代客持有或处理客户资金(客户须自行向政府部门或核数师直接缴付法定费用,或按本公司指示以指定方式支付代垫款项)。

3.3 服务分工

常见服务的责任分工(以委聘书为准)
事项本公司负责客户负责
公司成立名称查册、拟备 NNC1 及章程、递交申请、领取证书及印章提供身份证明及住址证明、确认公司名称与股权架构、缴付费用
公司秘书拟备及交付 NAR1、维护法定纪录册、拟备决议、提醒限期及时通知董事、股东、地址及股权变动
会计记账编制试算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会计凭证档案提供完整银行月结单、发票、收据及合约(见凭证整理方法
审计安排整理审计文件、协调独立核数师、跟进提问及进度签署董事报告及声明书、提供函证所需资料
报税拟备税务计算表、填报 BIR51/BIR56A、申请延期核实并签署报税表、如实披露所有收入及交易

4. 委聘程序与服务开始

服务关系于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方告成立:(a)客户书面接受本公司的报价单或委聘书;(b)客户完成第 7 条的客户尽职审查程序;及(c)本公司收妥所需订金或全数费用。在此之前,本公司并无责任开始任何工作,亦不对任何限期承担责任。

初步查询、免费报价、电话或 WhatsApp 讨论均不构成服务委托,亦不构成专业意见。欢迎先参阅收费表常见问题,再透过联络我们提出正式委托。

5. 报价、收费与付款

5.1 报价的性质

本网站、收费表一站式套餐及任何宣传资料所列的价格只供参考,并非要约。实际收费视乎公司交易量、银行户口及币种数目、单据完整程度、行业性质、关联交易复杂度及所需工作时间而定,一律以书面报价为准。

5.2 报价有效期

除另有订明外,书面报价的有效期为发出日起 30 天。逾期后若政府费用或工作范围有变,本公司保留重新报价的权利。

5.3 付款安排

公司成立、周年申报及一次性服务一般须全数预付;年度会计、审计安排及报税服务一般收取订金,余额于交付成果前结清。政府费用及第三方费用(如核数师费用、公证认证费、快递费)须实报实销或按代垫安排处理。

5.4 逾期付款

发票到期未付,本公司有权暂停一切进行中的工作(包括已迫近限期的申报)、暂缓交付文件,并就逾期款项收取行政费用。因暂停服务而导致的任何逾期罚款或法律后果,概由客户承担。

5.5 退款政策

凡已向政府部门递交申请并缴付的法定费用,一律不获退还(例如撤销公司注册的表格 NDR1 费用 HK$420 及税务局表格 IR1263 费用 HK$270 均明确列明不获退回)。若服务尚未展开,本公司可按已投入的工作量按比例退还服务费;服务一经完成或文件一经递交,恕不退款。

6. 政府费用及法例变动

政府费用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厘定,并不时调整,本公司无法控制。客户须按缴费当日的实际金额支付差额。以下为本网站撰文时的主要参考数字,仅供说明,一切以公司注册处税务局的最新公布为准:

参考政府费用(2026 年 4 月 1 日至 2027 年 3 月 31 日期间适用)
项目费用 (HK$)说明
成立本地股份有限公司(表格 NNC1,电子)1,545印本为 1,720;申请不获批准可申请退回 1,280
一年期商业登记证2,350登记费 2,200 + 征费 150
三年期商业登记证6,170登记费 5,720 + 征费 450
周年申报表(表格 NAR1,准时)105逾期按梯级升至 870/1,740/2,610,最高 3,480
撤销公司注册(表格 NDR1)420不获退回
不反对撤销注册通知书(表格 IR1263)270不获退回
股份转让从价印花税0.2% + 每份文书 5买卖双方各 0.1%,按代价或资产净值较高者计

重要提示:税率、税务宽减、征费及各项法定收费会随《财政预算案》及法例修订而变动。本网站知识中心内的文章(例如商业登记证续期指南2026 利得税全攻略2026 财税日历)反映撰文当日的资料,并不保证持续准确。作出任何决定前,请与我们核实或直接向政府部门查询。

7. 客户尽职审查与反洗钱规定

7.1 法定要求

本公司作为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须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香港法例第 615 章)第 5A 部及公司注册处「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者注册办事处」的发牌与监管规定。牌照号码:TC/XXXXXX

7.2 何时须进行审查

按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客户尽职审查: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前;执行涉及港币 120,000 元或以上款额的非经常交易之前;怀疑客户或其户口涉及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时;以及怀疑先前取得的客户身分资料的真实性或充分性时。

7.3 审查内容

包括识别及核实客户身分、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实益拥有人身分、取得建立业务关系的目的及拟具性质的资料、识别代表客户行事者的身分及其授权,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进行持续监察。本公司可能要求提供护照或身份证核证副本、住址证明、公司架构图、业务说明、资金来源证明等。

7.4 客户未能配合的后果

若客户拒绝或未能提供所需文件,本公司在法律上不得与其建立或继续业务关系,并会终止服务;已收取的服务费按第 5.5 条处理。本公司如有合理怀疑,须向联合财富情报组作出可疑交易报告,且法例禁止本公司向客户披露已作出有关报告(「泄密」属刑事罪行)。客户同意本公司在此情况下无须解释终止服务的原因,亦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7.5 纪录备存

本公司须按法例备存客户尽职审查纪录及交易纪录,即使业务关系终止后仍会保留法定期限。详见私隐政策

8. 客户的责任与陈述

客户须向本公司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资料,并就下列事项作出陈述及保证:

  • 所提供的一切文件、凭证及数据均为真实有效,并已披露所有相关交易,包括现金交易、关联方交易及境外收入。
  • 公司的会计纪录足以显示及解释其交易,并按《公司条例》(第 622 章)的要求保存不少于 7 年
  • 及时通知本公司有关董事、公司秘书、股东、注册办事处地址、业务性质或联络方式的任何变动,以便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申报。
  • 按本公司提出的文件清单及内部限期提交资料。就年度审计及报税,我们一般建议在财政年度结束后3 个月内提交完整账目文件,以预留审计及复核时间;文件清单可参考审计文件清单
  • 亲自核实并签署一切须由董事或东主签署的法定文件,包括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报税表。签署人须为申报内容的最终负责人,本公司仅按客户提供的资料拟备文件。

本公司有权依赖客户所提供的资料而无须独立核实(客户尽职审查所需者除外)。因资料失实、遗漏或延误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政府罚款、附加费、利息、额外审计或税务工作费用,概由客户承担。常见疏漏可参考中小企十大会计错误

9. 专业独立性与审计安排

法定审计必须由香港会计师公会(HKICPA)注册的执业会计师按香港审计准则独立进行。本公司所提供的是「审计安排」服务:负责整理账目、备妥审计文件、协调及跟进进度,并不代表本公司签发审计报告。

核数师的审计意见(包括发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属其独立专业判断,本公司不会亦不能加以影响,亦不保证任何特定的审计结果或审计时间。如客户希望自行委任核数师,本公司乐意配合交接。有关选择核数师及解读报告,可参考如何拣核数师如何看懂审计报告

10. 法定限期、提醒与逾期责任

本公司会就已委托的服务作出善意提醒(例如周年申报表限期、商业登记证续期、报税表提交日期),但该等提醒属辅助性质,不转移客户及其董事在法例下的申报责任。

客户应自行留意主要限期:周年申报表须于成立周年日后 42 日内交付公司注册处;商业登记证须于届满前续领;雇主报税表须于发出日起 1 个月内交回;利得税报税表则按结账日类别及整批延期安排办理。详细时序可参考2026 财税日历审计逾期后果

若客户在限期前少于 10 个工作天才提交完整资料,本公司将尽力处理,但不保证可赶及限期,亦可能收取加急费用。因此产生的罚款由客户承担。

11. 网站内容免责声明

本网站所载一切内容,包括知识中心文章、常见问题客户个案及收费资料,均属一般性资讯,并不构成法律、审计、会计、税务或投资意见,亦不应被视为针对任何特定情况的专业建议。

客户个案及行业方案所述的成果,取决于个别公司的具体情况,并不代表其他客户会取得相同或类似结果。任何有关处理时间(例如「电子成立最快 1 个工作天」)的描述,均取决于政府部门的实际处理速度、名称审批及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并非承诺。

本公司已尽合理努力确保内容准确,但不就其完整性、准确性或时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阁下在未取得针对自身情况的专业意见前依赖本网站内容而行事,风险由阁下自行承担。

12. 电子通讯与电子签署

客户同意本公司透过电邮、WhatsApp、即时通讯软件或其他电子方式传送文件、报价、提醒及发票。根据《电子交易条例》(香港法例第 553 章),电子纪录及电子签署与纸本纪录及手写签署具同等法律地位;就不涉及政府单位的交易,任何形式的电子签署只要方法可靠恰当并获接受人认同,即符合法律上的签署要求。因此,客户以电邮或即时通讯作出的确认、指示及批准均构成有效指示。

惟客户明白电子通讯存在遭截取、延误、遗失或被病毒感染的固有风险,且部分文件(例如须向政府单位提交的指明表格)可能仍须以认可数码证书签署或提交正本。除因本公司的严重疏忽外,本公司不就电子传送过程中的损失承担责任。客户亦须自行核实任何要求更改付款账户的讯息——如收到声称来自本公司的更改银行资料通知,请先致电 (852) 3687-1127 核实。

13. 知识产权

本网站的所有内容,包括文字、文章、图表、收费表、版面设计、标志、商标、图片、程式码及编排,均由本公司或其授权人拥有,并受《版权条例》(香港法例第 528 章)及其他适用法律保护。

阁下可为个人或内部非商业参考目的浏览、列印或下载本网站的合理部分,但不得:(a)复制、改编、翻译、再分发或公开传播本网站内容作商业用途;(b)移除任何版权或商标声明;(c)将本网站内容用于训练人工智能模型或建立衍生资料库,除非事先取得书面同意。转载请注明出处并连结至原文页面。

14. 网站使用限制

阁下同意不会:以自动化程式、爬虫或机械人大量抓取本网站资料,或以任何方式对伺服器造成不合理负荷;尝试未经授权存取本网站任何部分、账户或系统;上载或传送病毒、恶意程式码;假冒本公司名义或以误导方式使用本公司名称、标志、电话号码或地址;或利用本网站进行任何违法、欺诈或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本公司保留在不另行通知下限制或终止任何人使用本网站的权利,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15. 第三方连结与服务

本网站可能载有指向第三方网站的连结(例如公司注册处、税务局、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云端会计软件供应商)。该等连结仅为方便阁下而提供,本公司对第三方网站的内容、私隐做法或服务质素概不负责,亦不构成任何背书。

若服务涉及第三方(例如独立核数师、律师、公证人、银行或软件供应商),该等第三方按其本身的条款向客户提供服务,本公司只担任协调角色,不就其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16. 保密

本公司会对客户的业务资料、财务数据及个人资料严格保密,除下列情况外不会向第三方披露:(a)取得客户同意;(b)为履行服务而必须向核数师、税务局、公司注册处或其他相关方披露;(c)法例、监管机构或法院命令要求披露,包括按《打击洗钱条例》作出的举报;或(d)向受同等保密责任约束的本公司员工、专业顾问或服务供应商披露。此保密责任于服务终止后持续有效。

17. 个人资料与私隐

本公司按《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收集、使用及保存个人资料。有关收集目的、使用范围、保存期限、资料转移及查阅或改正资料的方法,请参阅私隐政策,该政策构成本条款的一部分。

18. 文件保存、交还与资料所有权

客户提供的正本文件,本公司会在服务完成后按约定方式交还或按客户指示保存。本公司为履行服务而编制的工作底稿、内部档案及分析文件属本公司财产,客户无权要求交付,但客户有权取得最终交付成果(如财务报表、税务计算表、法定纪录册副本)。

本公司会按法例及专业要求保存客户纪录;客户亦须自行保存其会计纪录不少于 7 年,不应以本公司的备份取代自身的法定保存责任。服务终止时,如客户已结清一切款项,本公司会在合理时间内配合交接予新服务提供者,并可就档案整理及交接工作收取合理行政费用。

19. 责任限制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

  • 本公司就任何一项服务所承担的累计责任总额,不超过客户就该项服务实际已付予本公司的服务费金额(不包括代收代付的政府费用及第三方费用)。
  • 本公司概不承担任何间接、附带或相应而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业务中断、商誉损失、机会损失、银行拒绝开户或撤销户口所引致的损失、第三方索偿。
  • 本公司不就下列情况承担责任:客户提供的资料不实、不完整或延误;客户自行或委托他人作出的决定;政府部门、核数师、银行或其他第三方的处理时间、审批结果或政策改变;法例、税率或收费的变动;以及不可抗力事件。
  • 本条款并不排除或限制任何在法律上不可排除的责任,包括因欺诈、故意失实陈述,或因疏忽而导致的人身伤亡的责任。
  • 任何针对本公司的申索,须于引致申索的事件发生之日起12 个月内以书面提出,逾期即视作放弃。

20. 客户的弥偿

客户同意就下列情况所引致或与之相关的一切申索、损失、责任、罚款及合理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向本公司及其董事、雇员及代理作出全数弥偿:客户违反本条款;客户提供不实、误导或不完整的资料;客户违反任何适用法例或监管规定;或第三方就客户的业务行为向本公司提出的申索。

21. 服务终止

21.1 任何一方终止

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通知终止服务关系。就持续性服务(例如公司秘书、注册办事处地址、月费会计),一般须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已预缴而未提供的服务部分,按实际完成进度计算后退还余额。

21.2 本公司即时终止的情形

如出现下列情况,本公司可即时终止服务而无须赔偿:客户未能通过或拒绝配合客户尽职审查;客户要求本公司作出违法、失实或有违专业操守的行为;客户逾期付款超过 30 天;或本公司合理相信继续提供服务会令其面对法律或声誉风险。

21.3 终止的后果

若本公司担任公司秘书或提供注册办事处地址,终止时客户须立即委任新的公司秘书及提供新的注册地址,并办理相关法定申报。在客户完成安排前,公司可能处于违反《公司条例》的状态,一切后果由客户承担。有关程序可参阅公司秘书服务;如客户决定结束业务,请参阅公司注销服务撤销注册与清盘比较

22. 不可抗力

因超出本公司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服务,本公司不承担责任。该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天灾、台风及暴雨警告、火灾、传染病或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命令或政策改变、政府部门或电子系统故障或维护、电力或网络中断、罢工及战争或恐怖活动。相关限期若因此无法遵守,本公司会在情况许可下协助客户向有关部门申请延期。

23. 一般条文

可分割性:若本条款任何条文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条文将在必要范围内被剔除,其余条文仍具十足效力。

不放弃权利:本公司未有行使或延迟行使任何权利,不构成放弃该权利。

转让:客户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在本条款下的权利或义务。

第三者权利:除本条款明文规定外,非本条款订约方的任何人士,均无权根据《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强制执行本条款的任何条文。

完整协议:本条款连同报价单、委聘书及私隐政策,构成双方就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并取代一切先前的口头或书面沟通。

语言:本条款以繁体中文订立。若本公司另行提供英文版本而两者有歧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中文版本为准。

24.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条款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诠释。双方同意,任何因本条款或服务所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均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非专属司法管辖权管辖。

在提起任何法律程序前,双方同意先以善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考虑先行进行调解。阁下亦可先致电 (852) 3687-1127 或透过联络我们提出投诉,我们会在收到后 7 个工作天内回复。

25. 条款的修订

本公司可因应法例修订、政府收费调整或业务需要,随时更新本条款,修订版本一经在本页刊登即告生效,并会更新页首的「最后更新日期」。就已签署的委聘书,修订不会影响其已订明的收费及服务范围。建议阁下定期查阅本页。

26. 联络我们

如对本条款有任何疑问,或需就服务范围、收费或合规安排作进一步了解,欢迎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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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九龙大角咀通州街 95-97 号恒生中心 1 楼 A 室
电话:(852) 3687-1127
WhatsApp/WeChat:(852) 9700-6312
电邮:stepcon@rocke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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