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pcon 宏浩商业服务

私隐政策

最后更新日期:2026 年 8 月 15 日|生效日期:2026 年 8 月 15 日

本私隐政策说明 Stepcon 宏浩商业服务(下称「本公司」、「我们」)如何收集、使用、保存、转移及保护个人资料。本政策按《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下称「《私隐条例》」)及其附表一所载的六项保障资料原则制定,并构成本公司使用条款的一部分。

由于本公司提供公司成立公司秘书会计审计安排报税薪金强积金等服务,过程中无可避免会处理客户及其董事、股东、实益拥有人与雇员的个人资料。我们深明相关资料的敏感性,并致力以严谨态度处理。

政策目录

1.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a)阁下浏览及使用 stepcon.com.hk 网站;(b)阁下透过网站表格、电话、电邮、WhatsApp 或亲身向本公司作出查询;及(c)阁下委托本公司提供服务期间,本公司所处理的个人资料。

本政策亦适用于本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从客户处取得的第三者个人资料(例如客户的董事、股东、实益拥有人及雇员的资料)。如阁下向本公司提供他人的个人资料,阁下须确保已取得该等人士的同意,或已依法向其提供适当的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2. 我们的身分:资料使用者

就《私隐条例》而言,本公司属「资料使用者」——即控制个人资料的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的人。

条例亦定义「资料处理者」为非为本身目的、而是代资料使用者处理个人资料的人。资料处理者并不受条例直接规管,但资料使用者有责任透过合约规范或其他方式,确保其资料处理者符合条例的相关要求。本公司如委聘任何资料处理者(例如 IT 或备份服务供应商),会相应施加保密及资料保安要求。

3. 我们收集哪些个人资料

我们只会收集为履行相关服务或法定责任所必需及足够、但不超乎适度的个人资料(保障资料第 1 原则)。

对象可能收集的资料收集途径
网站访客 浏览器类型、装置类型、浏览页面及时间等技术资料(一般不能直接识别个人身分) 网站伺服器纪录、Cookie
一般查询者 姓名、电话、电邮、公司名称、查询内容 网站表格、电话、电邮、WhatsApp、WeChat
客户 公司资料、联络资料、业务性质、财务及会计纪录、税务资料、银行月结单 委聘过程及服务期间
客户的董事、股东及实益拥有人 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副本、出生日期、住址证明、国籍、持股比例、联络资料 客户提供;法定客户尽职审查所需
客户的雇员(如委托薪金服务) 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资料、银行账户、薪酬、强积金及雇佣资料 客户提供
求职者 履历所载的个人及学历、工作经验资料 应征时提交

*如阁下不提供所需资料,我们可能无法回复查询、提供服务,或在法律上不得与阁下建立业务关系(见第 5 节)。

4. 收集及使用目的

我们收集个人资料,主要用于下列直接与本公司职能或活动有关的合法目的:

  • 回复查询、提供报价及拟备委聘书
  • 履行客户委托的服务,包括公司成立、公司秘书、会计、审计安排、报税、薪金及强积金申报
  • 代客户向公司注册处税务局积金局及其他政府部门作出法定申报
  • 进行客户尽职审查及持续监察(法定要求,见第 5 节)
  • 发出发票、收取费用及处理账务
  • 就服务事宜与客户沟通,并提醒法定申报限期
  • 备存本公司的业务及会计纪录
  • 遵从适用法例、法院命令或监管机构的要求
  • 处理投诉、查询及潜在的法律申索
  • 已取得同意的前提下,向阁下发送服务资讯(见第 9 节)
  • 招聘及人事管理(就求职者而言)

按保障资料第 3 原则,除非取得资料当事人自愿给予的明示同意,否则个人资料不得用于原先收集时拟使用或相关目的以外的「新目的」。资料当事人亦有权以书面通知撤回先前给予的同意。

5. 客户尽职审查:法定要求

本公司作为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须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香港法例第 615 章)第 5A 部及公司注册处「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者注册办事处」的监管规定。

何时须进行审查

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客户尽职审查: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前;执行涉及港币 120,000 元或以上款额的非经常交易之前;怀疑客户或其户口涉及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时;以及怀疑先前取得的客户身分资料的真实性或充分性时。

审查内容

包括识别及核实客户身分、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实益拥有人身分、取得建立业务关系的目的及拟具性质的资料、核实代表客户行事者的身分及授权,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进行持续监察

未能配合的后果

若客户拒绝或未能提供所需文件,本公司在法律上不得与其建立或继续业务关系。此外,本公司如有合理怀疑,须向联合财富情报组作出可疑交易报告,而法例禁止本公司向客户披露已作出有关报告(「泄密」属刑事罪行)。在此情况下,本公司无须解释终止服务的原因。相关条款详见使用条款第 7 条。

6. 资料的使用与转移

我们不会出售阁下的个人资料。

我们只会在为履行服务或法定责任所必需的范围内,将个人资料转移予下列类别的人士或机构:

转移对象目的
公司注册处公司成立、周年申报、董事股东变更、撤销注册等法定申报
税务局商业登记、利得税及雇主报税、不反对通知书申请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及受托人强积金登记及供款申报
独立执业会计师(核数师)法定审计(审计意见由核数师独立作出)
银行、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仅在客户要求协助开户或投保时
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就特定事宜取得专业意见
IT、云端及备份服务供应商系统营运及资料备份(受合约保密及保安规范)
执法机关、监管机构、法院法例、法院命令或监管要求所规定的披露,包括按《打击洗钱条例》作出的举报

本公司员工只可在「有需要知道」的基础上接触个人资料,并须遵守保密责任;该责任在雇佣关系终止后持续有效。

7. 资料的保留期限

按保障资料第 2 原则,个人资料的保留时间不得超过达致原来目的实际所需。《私隐条例》第 26 条亦要求资料使用者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删除已不再为使用目的而需要的个人资料,除非删除是受任何法律禁止或不合乎公众利益;违反第 26 条属罪行,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 1 万元

资料类别保留期限依据
一般查询(未成为客户)查询完结后在合理期间内删除保障资料第 2 原则
客户的业务及税务纪录交易完结后最少 7 年《税务条例》第 51C 条
客户公司的会计纪录自最后记项所关乎的财政年度终结时起计 7 年《公司条例》第 373 条
客户尽职审查及交易纪录按法定期限保存,即使业务关系终止后仍会保留《打击洗钱条例》(第 615 章)
拒绝依从查阅或改正资料要求的纪录4 年《私隐条例》第 5 部
求职者(未获聘用)一般不超过招聘完成后 24 个月保障资料第 2 原则

就税务及会计纪录而言,两条法例的 7 年起计点不同,本公司实务上会以较长者为准。相关说明见会计凭证整理管理术

8. 资料保安

按保障资料第 4 原则,我们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保障个人资料不会未经授权或意外地被查阅、处理、删除、丧失或使用。措施包括:

  • 实体文件存放于上锁的档案柜及受管制的办公处所
  • 电子档案设密码保护及存取权限管理,仅按「有需要知道」原则开放
  • 员工签署保密承诺,并接受个人资料保障的内部指引
  • 定期备份,并在销毁实体文件时采用碎纸等安全方式
  • 与服务供应商订立合约规范,要求其符合条例的资料保安要求

电子通讯的固有风险:电邮、WhatsApp 等电子通讯存在遭截取、延误或遗失的固有风险。如须传送身份证明或财务文件,建议加设密码保护。另请注意诈骗风险——如收到声称来自本公司、要求更改付款银行账户的讯息,请先致电 (852) 3687-1127 向我们核实。

9. 直接促销

《私隐条例》第 6A 部规定,资料使用者在使用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或向第三方提供资料作直接促销前,须先取得资料当事人知情的同意。该同意必须由资料当事人明确表示(可包括表示不反对),但沉默并不构成同意

本公司的做法

  • 除非事先取得阁下同意,我们不会使用阁下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
  • 我们不会为得益而将阁下的个人资料提供予第三方作促销用途
  • 如取得同意,促销内容只限于本公司的公司秘书、会计、审计安排、报税及相关商业服务,以及法规更新资讯
  • 阁下可随时免费撤回同意

如何拒绝或撤回

只需电邮至 stepcon@rocketmail.com、致电 (852) 3687-1127,或透过 WhatsApp 通知我们,我们便会停止就相关用途使用阁下的个人资料,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法定罚则(供参考):违反直接促销规定可构成罪行,最高可被判罚款 HK$500,000 及监禁 3 年;如属为得益而提供资料予第三方的情况,最高可被判罚款 HK$1,000,000 及监禁 5 年。本公司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10. Cookie 与网站分析

本网站可能使用必要的技术性 Cookie,以维持基本功能(例如记住导览选单的展开状态)。如本公司使用第三方网站分析工具,所收集的一般为汇总及不能直接识别个人身分的统计资料,例如访客人数、浏览页面及停留时间,用于改善网站内容与使用体验。

阁下可透过浏览器设定拒绝或删除 Cookie,但部分网站功能可能因而无法正常运作。

11. 第三方连结

本网站可能载有指向第三方网站的连结(例如公司注册处、税务局、积金局、劳工处等官方网站)。该等连结仅为方便阁下而提供;本公司对第三方网站的内容及私隐做法概不负责,建议阁下在提供任何个人资料前先阅读该等网站的私隐政策。

12. 阁下的权利:查阅及改正个人资料

保障资料第 6 原则赋予资料当事人查阅及改正自己个人资料的权利。《私隐条例》第 5 部另有详细条文,订明遵从要求的方式、时限及可拒绝的情况。

如何提出要求

阁下可以书面向本公司提出查阅资料要求或改正资料要求,亦可使用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提供的查阅资料要求表格(OPS003)。请将要求电邮至 stepcon@rocketmail.com,或邮寄至:九龙大角咀通州街 95-97 号恒生中心 1 楼 A 室。

回复时限:40 日

根据第 19(1) 条,本公司须在收到查阅资料要求后 40 个历日不是工作日)内依从该项要求——即以书面告知是否持有所要求的资料,并在持有时提供资料复本。

若本公司不能在 40 日内完全或部分依从,按第 19(2) 条须在该期间内以书面通知阁下有关情况及理由,并在该期间届满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完全依从。仅发出收妥通知或缴费通知,并不构成依从

费用

条例准许资料使用者就依从查阅资料要求收取不超乎适度的费用,但不得超过依从该要求所需的直接成本。如需收费,我们会事先通知阁下。

拒绝的情况

在条例第 20 条订明的情况下(例如要求并非以订明表格提出、资料涉及第三者的个人资料而未能删除识别部分、或适用豁免条文),本公司可拒绝依从,并会在 40 日内以书面说明理由。本公司亦会按条例规定备存拒绝纪录簿,并保存相关纪录 4 年。

13. 六项保障资料原则概览

为方便阁下理解本政策的法律基础,下表概述《私隐条例》附表一的六项保障资料原则: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附表一保障资料原则
原则内容
原则 1
收集目的及方式
须为直接与职能或活动有关的合法目的收集;资料须必需及足够但不超乎适度;收集方法须合法和公平。直接向资料当事人收集时,须告知是否必须提供、收集目的、可能转移的人士类别,以及查阅和改正的权利及途径。
原则 2
准确性及保留期间
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步骤确保资料准确;保留时间不超过达致原来目的实际所需;聘用资料处理者须以合约规范确保依从。
原则 3
资料的使用
除非取得资料当事人自愿给予的明示同意,否则不得用于「新目的」;当事人有权以书面撤回同意。第 6A 部另就直接促销设有规定。
原则 4
资料的保安
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步骤,保障资料不会未经授权或意外地被查阅、处理、删除、丧失或使用。
原则 5
透明度
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步骤,确保任何人都能确定资料使用者在个人资料方面的政策及实务,以及所持有的资料种类与主要使用目的。
原则 6
查阅及改正
资料当事人有权要求查阅及改正自己的个人资料;资料使用者如拒绝,须提供理由。

*本表为方便理解而作的概述,并非条文全文。条例亦订明若干豁免情况(例如防止罪行或检控、统计及研究、新闻活动、法律程序等)。完整条文请参阅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网站。

14. 查询与投诉渠道

先联络我们

如阁下对本公司处理个人资料的方式有任何查询或投诉,请先联络我们:电邮 stepcon@rocketmail.com 或致电 (852) 3687-1127。我们会在收到后 7 个工作天内作出初步回复。

向私隐专员公署投诉

如阁下对本公司的回复不满意,可向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投诉:

专员在接获投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违反条例规定时,可就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可向资料使用者发出执行通知指令纠正。违反执行通知即属犯罪,最高可被判罚款 HK$50,000 及监禁 2 年,另加每日罚款 HK$1,000;一经再次定罪,最高罚款 HK$100,000 及监禁 2 年,另加每日罚款 HK$2,000。资料当事人亦有权提出民事诉讼,就违反条例所蒙受的损失要求赔偿。

15. 政策的修订

本公司可因应法例修订、监管指引更新或业务需要,随时更新本政策。修订版本一经在本页刊登即告生效,并会更新页首的「最后更新日期」。建议阁下定期查阅本页。如修订涉及个人资料用途的重大改变,我们会在合理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另行通知。

16. 联络我们

如对本私隐政策有任何疑问,或欲行使查阅、改正资料或撤回同意的权利,请联络:

Stepcon 宏浩商业服务
地址:九龙大角咀通州街 95-97 号恒生中心 1 楼 A 室
电话:(852) 3687-1127
WhatsApp/WeChat:(852) 9700-6312
电邮:stepcon@rocketmail.com

相关页面:使用条款服务总览收费表常见问题知识中心联络我们

常见问题

你们会收集我哪些个人资料?

视乎关系而定。一般查询者:姓名、电话、电邮及查询内容。客户及其董事、股东、实益拥有人:身份证或护照副本、住址证明、联络资料、业务及财务资料。客户的雇员(如委托薪金服务):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薪酬及强积金资料。网站访客:浏览器提交的技术资料。我们只会收集为履行服务或法定责任所必需的资料。

为什么委托服务前要提交身份证明?

这是法定要求。按《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第 5A 部,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在建立业务关系前、或执行涉及港币 120,000 元或以上的非经常交易前,必须进行客户尽职审查,并备存相关纪录。客户未能提供所需文件时,我们在法律上不得建立或继续业务关系。

我的个人资料会被转移给谁?

只会在履行服务或法定责任所必需的范围内转移,可能包括:独立核数师、公司注册处、税务局、积金局及其他监管机构、银行及保险公司(如你要求协助)、受同等保密责任约束的专业顾问及服务供应商,以及法例、法院命令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情况。我们不会出售你的个人资料。

你们会保存我的资料多久?

按目的及法定要求而定。一般查询:完结后在合理期间内删除。税务及会计纪录:《税务条例》第 51C 条要求交易完结后保存最少 7 年,《公司条例》第 373 条则由财政年度终结时起计 7 年,我们以较长者为准。客户尽职审查纪录:按《打击洗钱条例》的法定期限保存。

我可以查阅或改正我的个人资料吗?

可以。按第 19(1) 条,我们须在收到查阅资料要求后 40 个历日(不是工作日)内依从;如不能在 40 日内完全依从,须在该期间内以书面通知你并说明理由,其后尽快依从。条例亦准许收取不超乎适度的费用(不得超过依从要求所需的直接成本)。

你们会用我的资料做推广吗?

除非事先取得你的同意,否则不会。按第 6A 部,使用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前须先取得知情同意,沉默并不构成同意。违反规定最高罚款 HK$500,000 及监禁 3 年;为得益而提供资料予第三方最高罚款 HK$1,000,000 及监禁 5 年。我们亦不会为得益而将你的资料提供予第三方作促销用途。

我可以要求停止接收推广讯息吗?

可以,而且完全免费。你可随时以书面通知撤回先前给予的同意——电邮 stepcon@rocketmail.com、致电 (852) 3687-1127,或透过 WhatsApp 通知我们。

如果我对你们处理个人资料的方式有投诉,可以点做?

请先联络我们(电邮 stepcon@rocketmail.com 或致电 3687-1127),我们会在 7 个工作天内回复。如不满意,可向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投诉(热线 2827 2827、电邮 enquiry@pcpd.org.hk)。专员可进行调查并发出执行通知;资料当事人亦有权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本网站有没有使用 Cookie?

可能使用必要的技术性 Cookie 以维持基本功能。如使用第三方网站分析工具,所收集的一般为汇总及不能直接识别个人身分的统计资料。你可透过浏览器设定拒绝或删除 Cookie,但部分功能可能因而受影响。

你们会把资料转移到香港以外地方吗?

我们的日常营运及资料储存以香港为主。如个别情况下须使用境外服务供应商(例如云端电邮或备份),我们会采取合约规范或其他方法,要求该资料处理者符合条例就资料保留及资料保安的相关要求。

本政策以繁体中文订立。若本公司另行提供英文版本而两者有歧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中文版本为准。本页内容属本公司的私隐做法说明,并不构成法律意见;《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完整条文及最新修订,请以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及香港法例的公布为准。

免费评估

电话 (852) 3687-1127,即时了解你公司所需

WhatsApp/WeChat (852) 9700-6312 · stepcon@rocketmail.com

联络我们 WhatsApp 查询
WhatsApp